(2017)甘07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与唐新国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唐新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新国,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唐新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0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胡宏睿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煜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