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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连志与焦名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连志,焦名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志,男,1952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名永,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长春市天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连志因与被上诉人焦名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连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连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连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为1670元,由上诉人张连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