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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矿工,家住乐平市。2017年1月24日上午朱某主动到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因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行政拘留15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5时47分许,被告人朱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昌河面包车沿省道205线由沿沟向涌山方向行驶,行驶至涌山镇茅屋村地段时遇到相向来车,两车会车时朱某因视线不良驾车将已方道路右侧边缘行走的行人黄某1碰撞,事发后朱某驾车到事发地前方的绵涌加油站加油后又返回现场并驾车逃逸回沿沟,后黄某1重伤当场死亡,经乐平市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5时47分许,被告人朱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昌河面包车沿省道205线由沿沟向涌山方向行驶,行驶至涌山镇茅屋村地段时遇到相向来车,两车会车时朱某因视线不良驾车将已方道路右侧边缘行走的行人黄某1碰撞,事发后朱某驾车到事发地前方的绵涌加油站加油后又返回现场并驾车逃逸回沿沟,后黄某1重伤当场死亡,经乐平市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某家属主动积极赔付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7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详细,证实被告人朱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于2017年1月24日上午主动到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投案。4、驾驶证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无机动车驾驶证。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因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圆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及方位。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朱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董某不负此事故责任。8、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朱某家属积极赔付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9、证人黄某2证词,证实其接交警电话通知到现场知道其父黄某1因交通事故而死亡。10、被告人朱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2017年1月22日5时47分许,其无证驾驶无牌的昌河面包车沿省道205线由沿沟向涌山方向行驶,行驶至涌山镇茅屋村地段时遇到相向来车,会车时因视线不好碰到了什么东西,当时没在意,继续开到加油站加油,发现右手边后视镜没了,就返回刚碰到东西的地方看看,也没看到什么东西就开车走了。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主动到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积极赔付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