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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肖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梅,女,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嘉善县,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梅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龙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梅及其辩护人刘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梅与司某于2010年6月份在安徽省利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前后,被告人肖梅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周某,谎称自己未婚,使用化名“王琳琳”与周某恋爱,后假借轿车买保险、过情人节等名义骗取周某钱款,至案发时共骗取周某人民币40000余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肖梅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初次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肖梅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梅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结婚登记材料,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肖梅庭审中自愿认罪,结合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情节,酌定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希法代理审判员  曹 瑞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艺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