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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俊来与被执行人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政府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2654号民事裁定书、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陆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2654号民事裁定书、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鑫& # xB;代理审判员 吴   芮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