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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飚、周美文与被告朱斌、汪苹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飚,周美文,朱斌,汪苹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12民初147号原告刘飚,男。原告周美文,女。委托代理人黄先进,衡阳市南岳区南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斌,男。被告汪苹苹,女。原告刘飚、周美文与被告朱斌、汪苹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刘飚、周美文之委托代理人黄先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斌、汪苹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飚、周美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飚、周美文撤回对被告朱斌、汪苹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88元,减半收取计364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64元,由原告刘飚、周美文负担。审 判 长  阳素娟人民陪审员  旷罗生人民陪审员  何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瞿智芳核对人:瞿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