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艳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艳华,顾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理事长。被执行人:周艳华,男,1970年1月1日,汉族,住武城县城区。被执行人:顾玉菊,女,1970年2月9日,汉族,住武城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武证执字第8号公证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艳华名下位于夏武路东杨屯段西侧,房产证号:房权证武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10)第2**号的房产及被执行人顾玉菊名下位于武城县历亭西街南侧,房产证号:房权证武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9)第2**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亓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