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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邓二香、涂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二香,涂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461号之一申请人:邓二香,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向洲,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涂兰英,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邓二香与被告涂兰英、温文荣、温文华、温洪水、戴连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二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涂兰英作为温桂春(已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在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两份《太平百万驾年华B款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中取得的收益中的295371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保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邓二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涂兰英作为温桂春指定的受益人在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两份《太平百万驾年华B款两全保险》(保单号:002331813061001、002339544934001)保险合同中所取得收益中的297531元;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续行冻结的,邓二香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涂兰英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