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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孙云洪与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秀芳、纪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77号之一申请人:孙云洪,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翰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成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杰,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桂秀芳,女,1957年12月0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纪磊,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云洪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秀芳、纪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云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纪长军名下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吉东托斯卡纳小区房屋,并以担保人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信誉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云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纪长军名下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吉东托斯卡纳小区房屋,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孙云洪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鞠洪彬审 判 员  方景俊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丁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