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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铁选厂与凤城市万盛矿业有限公司、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城市万盛矿业有限公司,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执异21号案外人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铁选厂。法定代表人赵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鑫,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凤城市万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德民,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郭惠香,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邴立峰,系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城市万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书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铁选厂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宝玉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马佳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阚 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