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文明与梅福晶、李永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明,梅福晶,李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明,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梅福晶,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李永萍,女,汉族,1991年6月2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刘文明与梅福晶、李永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梅福晶、李永萍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