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傅文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文松,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南平市延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赌博,于2016年10月19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罚款3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1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文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超、被告人傅文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傅文松与陈某、傅某等人在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中央金地的“乡里人铜火锅店”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傅文松喝了约六两家酿红酒。当晚20时许饭局结束后,被告人傅文松与陈某等人准备到傅、陈合伙经营的油漆店喝茶,当被告人傅文松步行至店铺附近时因想起店内没有零食及香烟,便在酒后且被暂扣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闽H×××××面包车前往附近的小卖部购物,当其驾驶面包车行驶至亿发建材城“菲林格尔地板”店铺附近时与一行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傅文松停下车辆与行人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傅文松与行人先后报警,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处理纠纷,发现被告人傅文松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值为178mg/100ml,随后被告人傅文松被民警带至到南平市第一���院釆集血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傅文松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lmg/100ml,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文松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傅某、陈某的证言、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采集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南平市公安局110接警单、本院(2013)延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和被告人傅文松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文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文松案发后主动报案,未逃离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又醉酒驾车,其有盗窃犯罪前科,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文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佳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