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洪福与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福,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福。被执行人曹军。本院在执行李洪福与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曹军与申请执行人李洪福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曹军在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洪福亦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