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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微、欧晓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微,欧晓锋,李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微,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欧晓锋,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李鸥,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微与被执行人欧晓锋、李鸥民间借贷纠纷中,已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财产的线索及收入情况,虽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该财产暂不适宜处置,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