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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运立与陈路芬、吴中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立,陈路芬,吴中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恢53号申请人张运立,又名张二利,农民,住徐水县。被执行人陈路芬,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吴中新,农民,住清苑县。本院在执行张运立与陈路芬、吴中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