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70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韩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夏 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