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宏妹因与被上诉人杨先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宏妹,杨先建,福州融信房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宏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先建。原审被告:福州融信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270号隆华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洪飞翔,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林宏妹因与被上诉人杨先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撤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宏妹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宏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王明生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