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6875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与陶爱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陶爱文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6875号原告: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号。负责人:强咏。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滨,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陶爱文,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诉被告陶爱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陶爱文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陶爱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3413元,公告费690元,共4103元,由原告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孙邦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