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陈阳,朱立丹,周方平,崔春娟,朱帮火,张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李建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阳,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朱立丹,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方平,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崔春娟,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朱帮火,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慧芬,女,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陈阳、朱立丹、周方平、崔春娟、朱帮火、张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225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阳、朱立丹、周方平、崔春娟、朱帮火、张慧芬支付借款59999.9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阳、朱立丹、周方平、崔春娟、朱帮火、张慧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朱立丹名下的车牌号为BP5A**小型汽车一辆,现本院已查封,单位实际扣押到位。现被执行人陈阳、朱立丹、周方平、崔春娟、朱帮火、张慧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