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汪某与萨某、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萨某,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517号原告汪某,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萨某,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那某,女,年龄不详,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萨某、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布仁巴雅尔审 判 员 胡 海 生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恬 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