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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与董光亭、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董光亭,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王思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9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XXXXXX。负责人安大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轩、沈丽媛(实习),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光亭,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XXXXXXX。委托代理人程立新,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思思。被告王思思,女,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XXXXXXX。关于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董光亭、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王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1834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917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审 判 员  贾 威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政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