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与董光亭、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董光亭,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王思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9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XXXXXX。负责人安大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轩、沈丽媛(实习),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光亭,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XXXXXXX。委托代理人程立新,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思思。被告王思思,女,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XXXXXXX。关于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董光亭、河南香榭丽舍建材有限公司、王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1834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917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审 判 员 贾 威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政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