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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文军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大榆木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大榆木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055号原告许文军。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大榆木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榆木沟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大榆木沟村2组。临时负责人王金虎,腰站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许文军与被告大榆木沟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许文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文军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