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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长征与梁玉梅、胡华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征,胡华,梁玉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财保4号申请人王长征,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农民。被申请人胡华,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申请人梁玉梅,女,1966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在受理的申请人王长征与被申请人梁玉梅、胡华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长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玉梅、胡华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王长征在诉讼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长征的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湘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