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金友与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友,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265号原告:张金友,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典谟,聊城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青,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友与被告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金友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