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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金友与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友,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265号原告:张金友,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典谟,聊城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青,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友与被告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金友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