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俊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俊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514号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合,职务:经理。被告:王俊元,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