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仁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仁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872号罪犯杨仁彬,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铜法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杨仁彬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仁彬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仁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仁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