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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国华与被上诉人张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国华,张文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华,男,1957年9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生(系上诉人的哥哥),男,194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龙,男,1963年8月17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国平(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上诉人姚国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了房宅超出面积土地处理办法为“土地重新调整后,房宅超出面积扣张文龙的地”,但原审并没有查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是否存在该情形,是否进行了土地调整,且该土地性质不清,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结合当地交易习惯查明事实妥当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冯景芳审 判 员  裴好生代理审判员  高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