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素红于2017年5月10日与被执行人XX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翟素红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27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