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袁向争、袁光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袁向争,袁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6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袁向争。被申请人:袁光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向争、袁光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终结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民初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元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