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田某甲之父),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某甲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案件款6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支付案件款4000元且申请人田某甲已领取该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剩余案件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希忠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李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