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泳强钢丝绳店与陈章权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14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泳强钢丝绳店,陈章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43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泳强钢丝绳店,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李宝珠。被告:陈章权,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是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泳强钢丝绳店与被告陈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于2017年5月10下午3时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泳强钢丝绳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4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泳强钢丝绳店负担。审判员 黎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