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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超与王述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王述亭,薛玉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张超,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述亭,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在济南市监狱服刑。被告:薛玉芹,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被告王述亭、薛玉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对被告王述亭、被告薛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判员  王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