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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梁欢琼、吴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梁欢琼,吴顺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2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兴宜街。负责人:盘光球,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梁欢琼,女,侗族,1969年04月10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吴顺辉,男,侗族,1974年03月28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梁欢琼、吴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琴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