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民乐县三堡镇武家庄村四组与尚多成、王耀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乐县三堡镇武家庄村四组,尚多成,王耀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298号原告:民乐县三堡镇武家庄村四组诉讼代表人:张文庆,系该组组长,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县。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2XX****XX被告:尚多成,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县。;联系电话:136XX****XX(缺席)被告:王耀业,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0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堡镇武家村四组与被告尚多成、王耀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明确,需进一步落实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堡镇武家庄村四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三堡镇武家庄村四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华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