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马娟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马娟,何丽华,赵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特10号申请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娟,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何丽华,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赵士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上列第二、三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与被申请人马娟、何丽华、赵士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撤回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申请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