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饶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电飞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电飞,牛士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饶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饶阳县人民西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耿政实,局长。被执行人赵电飞,男,1977年9月1出生,汉族,饶阳县牛赵村人,住。被执行人牛士好,女,1980年9月5出生,汉族,饶阳县牛赵村人,住。本院在执行饶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电飞、牛士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电飞、牛士好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