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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饶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电飞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电飞,牛士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饶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饶阳县人民西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耿政实,局长。被执行人赵电飞,男,1977年9月1出生,汉族,饶阳县牛赵村人,住。被执行人牛士好,女,1980年9月5出生,汉族,饶阳县牛赵村人,住。本院在执行饶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电飞、牛士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电飞、牛士好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