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诉周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周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884号原告: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主要负责人:陈建秋,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周海,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