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诉周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周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884号原告: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主要负责人:陈建秋,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周海,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汨罗市三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