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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钦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钦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423号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河街乡柿张村。法定代表人:马遂长,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战立、姚晓博,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岭,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钦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钦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已与被告侯钦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钦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