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晶申请金焕泉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晶,金焕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晶,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金焕泉,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郭晶与金焕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焕泉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焕泉在中国建设银行海伦市支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