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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与胡庆明、龚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胡庆明,龚传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824号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庆明被告:龚传华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农家福)与被告胡庆明、龚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被告胡庆明、龚传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徽商农家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共同支付经营用房租金至交房时止,现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为7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霍邱徽商大市场”系原告在霍邱县投资兴建的招商引资项目。2011年5月,该项目陆续有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原告负责管理大市场内自有房屋和业主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租赁经营。2012年6月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经营管理合同》,两被告租赁原告管理的房屋进行经营,合同对经营期限、经营管理费的交纳方式、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为2012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到期后,原、被告未续签新的合同,双方的租赁关系变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7万元。胡庆明、龚传华辩称,合同期内租金我们已经交齐了,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房屋已被原告收回,我们不应交租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诉称的与两被告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内容等事实,双方没有争议,两被告所租赁的房屋是A区6号楼101-124室,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可在2016年7月前收回被告所租赁的房屋。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经营管理合同关系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未续签新的合同,之后的租赁关系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及时将租赁使用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直到2016年7月前,原告才将房屋收回,故2015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7万元,应当由两被告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庆明、龚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房屋租金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胡庆明、龚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