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东申请执行黄春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黄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男,生于1990年4月3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黄春元,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川1827民初4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春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春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大邑县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该执行款转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