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辉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42号罪犯杨辉,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沧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61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2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杨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杨辉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