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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千冬与罗福元、陈武平、罗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千冬,罗福元,陈武平,罗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708号申请人周千冬,男。被申请人罗福元,男。被申请人陈武平,男。被申请人罗旭峰,男。申请人周千冬与被申请人罗福元、陈武平、罗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千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福元、陈武平、罗旭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周千冬提供了相应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千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福元、陈武平、罗旭峰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