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史丽霞,马云志,张文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城区人和路66号。主要负责人:王烘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静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22号裕丰豪庭1号楼。主要负责人:董振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鑫,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丽霞,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勇(史丽霞之夫),住河北省文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云志,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立,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丽霞、马云志、张文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5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肇事车辆冀R×××××号的投保情况及停运损失等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5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炳辉审判员 张海霞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姝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