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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督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双永、任静��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双永,任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望谟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拟稿:李强2017年5月11日事由:支付令发送:备注:打字或誊写:李强校对:刘文望副本打印份数:份文号:(2017)黔2326民督42号2017年5月日封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326民督42号申请人王双永,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任静,女,1976年1月3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申请人王双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2月2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2月6日还清,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总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人100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任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申请人王双永借款10000.00元,还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16.66元,共计:10016.6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