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锁子玲申请执行黄和平、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子玲,黄和平,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83号申请执行人锁子玲,女,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黄和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本院在执行锁子玲申请执行黄和平、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2日本院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