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谢万武与章万江、万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武,章万江,万芬芬,肖守江,万冰,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谢万武,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章万江,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万芬芬,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肖守江,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万冰,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章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万武与被告章万江、万芬芬、肖守江、万冰、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提供五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谢万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知晓五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万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万武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