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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25.上诉人鞍山市台安奥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星河肉禽有限公司、台安县西佛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杨忠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市台安奥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星河肉禽有限公司,台安县西佛镇人民政府,杨忠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台安奥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西佛镇本街。法定代表人:唐弘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懿,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星河肉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西佛镇本街。法定代表人:黄宝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系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县西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西佛镇本街。法定代表人:姜振伟,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泰含,该镇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素云,女,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系杨忠山的妻子。住址: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本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仲文,系辽宁千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鞍山市台安奥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鞍山星河肉禽有限公司、上诉人台安县西佛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杨忠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鞍山市台安奥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96台国用96—928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台安县西佛镇政府(肉食鸡屠宰加工厂)。被上诉人杨忠山申请法院调取台安县西佛镇人民政府对鞍山台安肉禽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土地征用费用)是否投资的情况。现二审期间出现大量新证据,与认定本案事实相关联,且有待进一步查明,故将此案发回,请你院重审时,查清2004年台安县西佛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签订本案所涉租赁协议,依法作出裁判。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鞍山市台安奥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鞍山星河肉禽有限公司、上诉人台安县西佛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艳丽审 判 员  王 瑶代理审判员  王虹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佳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