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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绍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新胜、沈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绍其,贺新胜,沈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林绍其。被执行人贺新胜。被执行人沈方良。本院在执行林绍其与贺新胜、沈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方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绍其40400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绍其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38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