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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友太、黄炳兰与被告王德强、王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太,黄炳兰,王德强,王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770号原告:王友太,男,193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黄炳兰,女,193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二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明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德强,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王华,女,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太、黄炳兰与被告王德强、王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太、黄炳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太、黄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月 来自: